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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公司應於何時成立審議委員會,何時公告審議委員會意見?

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第1項及第6項規定,被收購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同辦法第9條第6項或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申報及公告或重行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後,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於15日內公告審議結果及審議委員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第4項規定資格條件之相關文件。

二、為加強審議委員會責任,審議委員會應針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增列查證收購人身分(例如: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稱、住居所或地址、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等)與財務狀況(信用、資產等狀況)、收購條件(價格或換股比例)及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揭露事項,據以作成建議以提供股東參考,如無法查證亦應說明具體之原因。審議委員會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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