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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是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事業,已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據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等法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前揭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如下表,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應依各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授權法規
內部控制制度準則規定
適用業別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3條及信託業法第42條第3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託業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2項、期貨交易法第97條之1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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