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101 年 08 月 1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1條
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受查者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受查者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三、受查者之合併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四、受查者屬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但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五、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六、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之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下載路徑如下: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
「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下載路徑如下:櫃買中心網站(www.gretai.org.tw)/上/興櫃公司/教育宣導/宣導說明會。
點選下去以後,就可以得知重要子公司之判定標準有七項。
指標 |
計算方式 |
1.上(興)櫃公司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 分子:子公司之營業收入扣除合併個體間交易沖銷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損益表之營業收入 |
2.上(興)櫃公司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 分子:子公司之進貨金額扣除合併個體間交易沖銷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損益表之總進貨金額 |
3.上(興)櫃公司之合併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 分子:子公司製成品成本及外購商品之本期進貨金額
分母:合併財報製成品成本及外購商品之本期進貨金額 |
4.上(興)櫃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四十部分改以上櫃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分子:上(興)櫃公司對該子公司原始投資金額
分母:上(興)櫃公司實收資本額 |
5.上(興)櫃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上(興)櫃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 分子:上(興)櫃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
分母:合併財報資產負債表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母公司淨值) |
6.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 分子:子公司之綜合損益扣除合併個體間交易沖銷後淨額
分母:合併財報綜合損益表之綜合損益 比率及金額係採絕對值計算。 |
7.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
如果還有其他關於重要子公司之相關疑問,都可以到問答中進行查詢,或許就可以找到想要知道的答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