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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交易是否得排除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適用?

按證券交易法第1條規定所揭示之立法目的之一,保障投資,故為使小股東亦有機會出售其持有股份之權利,我國證券交易法特別於公開收購制度之相關條文中,制定「強制公開收購」,其立法精神即在於避免短時間內大量股權交易影響市場價格及保障全體股東參與應賣之權利。然鉅額交易除有一定交易數量門檻外,部分交易係在盤中進行,具有價格波動性,一般投資人無法事前知悉相關交易資訊,為遵守上開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之精神,故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並未將鉅額交易取得股份,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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