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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獨立董事應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至少三小時,前揭「三小時」是否包含在「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二項進修時數中?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目前係建議各上市上櫃公司積極安排其董事、監察人持續進修,尚未具強制性,故輔導中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除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於該公司輔導期間每年進修至少三小時外,若仍有進修意願,亦鼓勵該公司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辦理其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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