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期間, 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公司於前次申報生 效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可否 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如為吸引優秀人才,而有設計不同認股條件另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仍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注意是否符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前次申報生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預定發行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