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董事會議事程序無論是否變動,董事會結束前皆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主席始可宣佈散會?且董事會議事錄亦須記載「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散會」?

一、 按「董事會應依會議通 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所明定。前揭條文旨在規範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並避免於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逕行宣布散會。

二、 若董事會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完竣,主席自得宣布散會;惟若於議事進行中,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該事項並應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