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前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至前揭事項有關執行細節事務(如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視需要決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前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至前揭事項有關執行細節事務(如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視需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