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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人忙什麼Q&A|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法源

申請上市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3592號 
主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其相關課程內容之規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課程內容應包含:

(一)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 

(二)公司上市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 

(三)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 

(五)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 

(六)資訊公開體系簡介。 

(七)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 

(八)董、監事、大股東股權變動、質押應辦事項。 

(九)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 

(十)上市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申請上市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規範。 

(十二)上市有價證券改類、停止買賣、變更交易方法、終止上市相關規定。 

二、進修體系:右開課程內容,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參照「上市上櫃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進修體系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得由證券承銷商自行開辦,惟證券承銷商應於開課前將其課程內容、師資、訓練時間及地點等函報本公司備查。

申請上櫃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三八四七九號 
主旨:公告申請股票上櫃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其相關課程內容之規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課程內容應包含: 

(一) 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

(二) 公司上櫃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 

(三) 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五)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

(六) 資訊公開體系簡介。 

(七) 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 

(八) 董、監事、大股東股權變動、質押應辦事項。 

(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 

(十) 上櫃標準、不宜上櫃條款及申請上櫃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一)上櫃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規範。 

(十二)上櫃有價證券改類、停止買賣、變更交易方法、終止上櫃相關規定。 

二、 進修體系:上開課程內容,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進修體系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得由推薦證券商自行開辦,另推薦證券商亦應督促公司之獨立董監事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 且取得前述進修體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推薦證券商於自行開辦課程十日前應將課程內容、師資、訓練時間、地點、評估學習 成果之考核方式及結業標準等資料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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