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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作為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須於轉讓辦法中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但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故公司不得直接以買回之股份無償轉讓予員工作為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仍應依公司之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發放辦法發放獎金予員工;公司如另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另依轉讓辦法所訂轉讓價格,供員工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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