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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原已分別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於處理準則發布之後是否須將其合併?

各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合併訂定上揭作業程序;惟原已訂定之二種作業程序,應重行檢視是否符合新訂處理準則之規定,並作適當增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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