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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 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如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業已收足股款,則該股份可否計入公司已發行股份」中計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之限額?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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