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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有關內部人於公司買回股份期間不得賣出股份之規定,其規範範圍為何?

一、據金管會90年12月17日(90)台財證(三)字第006507號函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該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均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之規定。

二、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除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持股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及該政府或法人之持股,亦有前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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