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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發準則第60條之9但書規定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數量不受限制,應於何時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第一上市(櫃)公司如何適用?

一、公司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相關計畫,如擬給予單一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超過前開規定比例者,宜先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專案核准函後,再向金管會提出申報;惟考量企業實務運作與彈性,倘公司所訂發行計畫擬給予之員工名單尚未確定,得先向金管會申報相關發行計畫,並敍明相關事項,俟公司擬定特定員工名單後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核准申請,並應於發行前取得其核准函。

二、另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準用募發準則第60條之9相關規定,倘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設有分公司、控制或從屬子公司且有實際營運事實,其擬給予在臺分公司、控制或從屬子公司之特定員工累計取得之數量超過前開規定比例者,亦得依前揭程序向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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