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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如有不得充任之情事,其當然解任之時點為何?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效力為何?可否採遞補方式?

一、解任時點應為解任事由發生時,且因其資格為自解任事由發生時無效,故解任事由發生後參與之決議,如扣除獨立董事參與數後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仍屬有效;如扣除後不符合各規定之決議成數,則該次決議無效。

二、次按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尚無解任後遞補或補選之相關規定,故應回歸公司法相關規範。依經濟部96年7月13日經商字第09602083170號函,參照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規定,其當選失其效力,該名額即為缺額,尚無可遞補之規定。

三、惟前開資格及決議效力等爭議,允屬司法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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