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之終止買賣,係規定於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條文,正常情況,係自公告日之次十五日起終止買賣,舉例:
96/8/27櫃買中心發布終止買賣之公告,96/9/10即係該股票之最後交易日,96/9/11(含)起該股票即終止買賣;終止買賣前,推薦證券商之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皆仍應依規定辦理。
但倘因「該股票已在櫃買中心上櫃或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事由以致於應終止買賣者,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終止買賣,舉例:
96/8/27櫃買中心發布終止買賣之公告,96/8/27即係該股票之最後興櫃交易日,96/8/28(含)起該股票即終止興櫃買賣而轉上櫃或轉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