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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艾姆勒

109/05/28

重大事項:
其他:檢查表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108年10月8日環保署派員至艾姆勒銅鑼廠採集放流水進行檢測,發現放流水水質不符合排放標準,並將檢測結果移交苗栗縣環保局進行後續改善追蹤。艾姆勒於108年11月29日收到苗栗縣環保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來函通知放流水水質異常,並依該函之要求,於該年12月5日回文苗栗縣環保局,陳述公司已了解放流水水質異常原因並完成改善,後直至109年5月8日,艾姆勒銅鑼廠接獲苗栗縣政府府環水字第1090026345號函,針對先前案件說明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而開立裁處書處罰鍰新台幣252千元及再次發出限期改善通知書,故有檢查表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之重大事件。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依照苗栗縣環保局108年11月29日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來函所示,經詢問該公司管理階層,其放流水不符合排放標準原因之一,主係銅鑼新廠產能擴充速度快,且公司操作人員經驗不足,導致加藥步驟有缺失,故該公司已於10
8年12月起,委託專業合格之業者-佳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操作,藉由具備專業經驗之合格第三方操作汙水處理設備,確保放流水水質合格,該公司並於108年12月5日回文陳述意見及報告完成改善。針對苗栗縣政府府於109年5月8日發出之環水字第1090026345號函,該公司將依來函針對水汙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附改善完成報告書(「108年11月29日景泰順公司採樣檢測之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並依規定接受2小時環境講習及繳納罰鍰新台幣252千元,另該公司已取得苗栗縣政府109年5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90030061號函,知會該公司已通過本次改善查驗,該案已順利結案,且該案件對該公司並無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等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因此評估上述事件之發生對於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該公司於108年11月29日接獲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函,以108年10月8日至該公司銅鑼廠放流口採取放流水,經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並要求派員參加環境講習。該公司於環保稽查後立即確認放流水不符合排放標準之原因並立刻委託佳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操作,藉由具備專業經驗之合格第三方操作汙水處理設備,確保放流水水質合格,並持續監控放流水符合標準,且亦確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該公司於108年12月5日將意見陳訴書發函苗栗縣環保局,並依據主管機關指示辦理,業已改善完成。該公司後於109年5月8日接獲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函,該公司全力配合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示辦理,依函令儘速檢附呈送水汙染防治措施改善報告(含改善完成後放流水品質檢測報告)至該局備查,並配合該局之通知,如期派員參加環境講習及繳納罰鍰新台幣252千元,該公司已取得苗栗縣政府109年5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90030061號函,知會該公司已通過本次改善查驗,該案已順利結案。

109/05/12

重大事項:
其他:檢查表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108年10月8日環保署派員至艾姆勒銅鑼廠採集放流水進行檢測,發現放流水水質不符合排放標準,並將檢測結果移交苗栗縣環保局進行後續改善追蹤。艾姆勒於108年11月29日收到苗栗縣環保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來函通知放流水水質異常,並依該函之要求,於該年12月5日回文苗栗縣環保局,陳述公司已了解放流水水質異常原因並完成改善,後直至109年5月8日,艾姆勒銅鑼廠接獲苗栗縣政府府環水字第1090026345號函,針對先前案件說明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而開立裁處書處罰鍰新台幣252千元及再次發出限期改善通知書,故有檢查表第4項「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該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之重大事件。

二、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依照苗栗縣環保局108年11月29日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來函所示,經詢問該公司管理階層,其放流水不符合排放標準原因之一,主係銅鑼新廠產能擴充速度快,且公司操作人員經驗不足,導致加藥步驟有缺失,故該公司已於108年12月起,委託專業合格之業者-佳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操作,藉由具備專業經驗之合格第三方操作汙水處理設備,確保放流水水質合格,該公司並於108年12月5日回文陳述意見及報告完成改善。針對苗栗縣政府府於109年5月8日發出之環水字第1090026345號函,該公司將依來函針對水汙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附改善完成報告書,並依規定接受2小時環境講習及繳納罰鍰新台幣252千元。惟對該公司裁處限於繳納罰鍰,苗栗縣政府並無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等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因此評估上述事件之發生對於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該公司於108年11月29日接獲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函,以108年10月8日至該公司銅鑼廠放流口採取放流水,經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並要求派員參加環境講習。該公司於環保稽查後立即確認放流水不符合排放標準之原因並立刻委託佳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操作,藉由具備專業經驗之合格第三方操作汙水處理設備,確保放流水水質合格,並持續監控放流水符合標準,且亦確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該公司於108年12月5日將意見陳訴書發函苗栗縣環保局,並依據主管機關指示辦理,業已改善完成。該公司後於109年5月8日接獲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水字第1080057664號函,該公司將全力配合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示辦理,將依函令儘速檢附呈送水汙染防治措施改善報告(含改善完成後放流水品質檢測報告)至該局備查,並配合該局之通知,如期派員參加環境講習及繳納罰鍰新台幣25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