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十五,股票公開發行後可否再依募發準則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已違反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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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發行公司於未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規定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需重新向金管會申報或因係公開發行前之行為,可不受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之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曾依公司法規定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辦理補辦公開發行者,於執行認購時仍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該等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執行認購前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補辦公開發行後,依所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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