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其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部分,仍應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Read More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如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向金管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已同意其股票公開發行,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Read More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
Read More一、公司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相關計畫,如擬給予單一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超過前開規定比例者,宜先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專案核准函後,
Read More一、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9規定:「發行人依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5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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