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條件不同於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於申報補辦股票 公開發行時,是否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
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重大異常致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金管會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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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重大異常致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金管會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