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處分資產

取得或處分資產

會計師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遵循相關法令,並參考中華民國評價準則公報或職業公會所訂相關自律規範等,出具評估意見書之獨立專家聲明書範本

獨立專家聲明書 本會計師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遵循相關法令,並參考中華民國評價準則公報或職業公會所訂相關自律規範等,出具評估意見書,茲聲明如下: 一、 本人所出具意見書及所使用於執行作業程序之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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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其應公告申報期限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惟上櫃公司應依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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