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司向投審會申請大陸投資,而尚未正式投資,應於何時公告?事後若因故未能實際進行投資,應如何辦理公告?

公司於董事會決議投資大陸時,即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大陸投資情事並轉重大訊息,如事後未實際進行投資,應另作決議撤銷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