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司向投審會申請大陸投資,而尚未正式投資,應於何時公告?事後若因故未能實際進行投資,應如何辦理公告? 2019-07-232020-12-09 by 投行大叔公司於董事會決議投資大陸時,即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大陸投資情事並轉重大訊息,如事後未實際進行投資,應另作決議撤銷之公告。文章導覽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其應公告申報期限為何?公司與他公司有業務合作計畫,但簽有「保密協定」,請問重大訊息要如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