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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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函示:有關上櫃公司辦理私募補辦公開發行等案件時,毋需檢送勞資會議等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有無重大勞資糾紛之意見徵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00200978號 主旨:轉知有關上櫃公司向本中心申請辦理說明二等案件時,毋需檢送勞資會議等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有無重大勞資糾紛之意見徵詢,請查照。 說明: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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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合併未公開發行公司,如該未公開發行公司曾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私募公司債,應如何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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