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

募發準則第60條之9規定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數量如何計算?

一、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9規定:「發行人依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二、公司於計算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限額時,應將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累計綜合計算(如員工中間離職後又回任,該員工前已取得之數量仍應包含累計計算)。其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1. 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部分,係包含尚在有效存續期間內之已執行及未執行認購股數之累計數量,惟已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其執行時間已逾5年者,得不計入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限額內。另公司可於取得員工同意後註銷原已配發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已註銷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可不計入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數量之限額內。
  2. 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係包含所有取得已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數量及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數量,惟如公司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變更登記,其員工被收回或收買之股數可不計入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數量之限額內。另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其既得時間已逾5年者,得不計入累計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限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