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十五,股票公開發行後可否再依募發準則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已違反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金管會將退回其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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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已違反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金管會將退回其申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