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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 銓寶

內容目錄

109/05/28

重大事項:
其他:1. 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2. 有依本中心要求、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1. 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
銓寶公司原預計於109年5月21日上午召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會,惟因該公司於109年5月18日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董事長謝樹林需於109年5月21日上午10點10分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偵查庭,對敦股109年度他字第2
725號著作權法案件作說明,故原訂董事會擬延期召開,因而發生「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之重大事件。
2. 有依本中心要求、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銓寶公司於109年5月21日接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函(證櫃審字第1090100576號),要求於文到五日內針對與上大嘉及震錩機械等公司共組SCPMeltblown熔噴聯盟之情事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函覆,因而發生「有依本中心要求及函示應查證及辦理事項」之重大事件。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1) 銓寶公司於108年9月10日收到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發出之律師函,其烏日廠區因占用烏日區中山段617地號國有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並限於函到10日內繳納,逾期則委請律師依法訴追,因而發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之重大事件。
(2) 銓寶公司因於109年5月18日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董事長謝樹林須於109年5月21日上午10點10分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偵查庭,對敦股109年度他字第2725號著作權法案件作說明,因而發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之重大事件。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1. 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
該公司原預計於109年5月21日上午召開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會因故延期,而該次董事會議案主要為背書保證及融資額度續約案,因該公司目前未用之授信額度尚屬充足,延期召開對該公司營運之影響不大,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2. 有依本中心要求、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該公司於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及來函後,即著手準備來函要求之相關佐證文件,並依規定於109年5月22日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函覆,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1) 該公司占用國有土地雖須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惟該補償金計收期間為100年10月至108年8月止,共計7年11個月,每年平均金額僅126仟元,該公司業已於9月23日繳款完畢,並擬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者,繳清歷年補償金方得辦理出租,故該公司無法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該公司已委請代書向國有財產署請具優先使用之相關證明,後續待國有財產署確認佔用範圍後,方得申請之,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補償金計算表,以108年度月補償金計算,每年應支付租金為141仟元,佔108年度稅前損益僅為0.28%,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2) 該公司董事長至法院說明著作權法案件,主係其官方部落格於106年張貼鑽夾頭規範標準之說明文章,其同業公司於今年度發現該篇文章疑有引用同業公司產品圖片之情形,故向該公司提出著作權告訴。該公司之部落格專區係由公司向員工公開徵文後,張貼於部落格上,於109年1月該公司已將文章於網路下架並將部落格專區關閉,該著作權法案件之文章係屬員工個人撰寫,惟公司未謹慎審閱即上傳,另此傳票係地方檢察署所出具,尚在偵查庭階段,而未到地方法院之一審程序,因此非屬訴訟、非訟之情形,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1. 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
該公司原預計於109年5月21日上午召開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會雖因故延期,惟延期召開對該公司營運之影響不大,該公司已通知各董事該次董事會擬延後召開,後續待開會日期確定即會再行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
2. 有依本中心要求、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該公司已依櫃買中心函示要求於文到五日內針對與上大嘉及震錩機械等公司共組SCPMeltblown熔噴聯盟之情事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函覆。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1) 該公司雖因占用國有土地須繳納土地補償金997仟元,然因佔用地不影響該公司之生產,且業已完成繳款,後續該公司將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確認該筆土地範圍並申請租用該筆土地。
(2) 該公司董事長至法院說明著作權法案件,已於109年1月將文章於網路下架並將部落格專區關閉,該著作權法案件之文章係屬員工個人撰寫,惟公司未謹慎審閱即上傳,另此傳票係地方檢察署所出具,尚在偵查庭階段,未經地方法院起訴,因此非屬訴訟、非訟之情形,經評估此案件目前未有達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重大訊息公告標準,且此事件目前對該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尚不致有重大不利之影響。後續該公司之著作權法案件如因進入訴訟程序,而有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重大訊息公告標準時,將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公告之。

109/04/28

重大事項:
其他: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符合(1)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2)本月新增直接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符合(1)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2)本月新增直接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
    銓寶公司109年截至3月止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提供背書保證之情事,期末背書保證餘額為120,900仟元,且本月為配合子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之銀行融資額度而增加背書保證金額60,590仟元,至截至3月底止對重要子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之背書保證餘額120,900仟元佔合併淨值達10.27%及新臺幣1億元;另109年截至3月止對重要子公司ChumpowerHoldingCorp.(銓寶(嘉興)之控股公司)之累計投資金額為150,310仟元,佔合併淨值之12.77%,且由於認列之投資損失金額為2,891仟元,佔合併營業收入達1.29%,因而發生「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符合(1)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2)本月新增直接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之重大事件。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銓寶公司於108年9月10日收到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發出之律師函,其烏日廠區因占用烏日區中山段617地號國有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並限於函到10日內繳納,逾期則委請律師依法訴追,因而發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之重大事件。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符合(1)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2)本月新增直接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
    該公司本月雖有為子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新增背書保證金額60,590仟元,惟該公司截至3月底止總背書保證餘額154,940仟元(含為全冠(福建)背書保證金額34,040仟元),並未超過該公司之背書保證限額528,627仟元(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五),且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資金貸與其子公司銓寶(嘉興)之金額90,675仟元,亦未超過資金貸與限額299,349仟元(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三倍),故未有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超過限額之情事;另該公司ChumpowerHoldingCorp.控股之銓寶(嘉興)主係生產集團內產品零配件,故108年營收僅11,871仟元,定位為集團之零配件後勤支援單位,依該公司之計劃,未來擬將其處分。此外,因預期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流量尚屬充沛,且銓寶公司並未曾有逾期還款之情事,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該公司占用國有土地雖須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惟該補償金計收期間為100年10月至108年8月止,共計7年11個月,每年平均金額僅126仟元,該公司業已於9月23日繳款完畢,並擬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者,繳清歷年補償金方得辦理出租,故該公司無法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該公司已委請代書向國有財產署請具優先使用之相關證明,後續待國有財產署確認佔用範圍後,方得申請之,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補償金計算表,以108年度月補償金計算,每年應支付租金為141仟元,佔108年度稅前損益僅為0.28%,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符合(1)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2)本月新增直接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
    該公司109年截至3月底雖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提供背書保證之情事,惟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係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孫公司,該公司亦已通過董事會決議,擬將子公司塞席爾(ChumpowerHoldingCorp.)及其子公司、孫公司一併處分,該處分案應可改善其子公司之營運虧損情形。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該公司雖因占用國有土地須繳納土地補償金997仟元,然因佔用地不影響該公司之生產,且業已完成繳款,後續該公司將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確認該筆土地範圍並申請租用該筆土地。

109/03/26

重大事項: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上述重大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情形:

一、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
    銓寶公司109年截至2月止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提供背書保證之情事,期末背書保證餘額為121,000仟元;另109年截至2月止對重要子公司ChumpowerHoldingCorp.(銓寶(嘉興)之控股公司)之累計投資金額為150,310仟元,佔合併淨值之12.70%,且由於認列之投資損失金額為2,332仟元,佔合併營業收入達1.42%,因而發生「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之重大事件。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銓寶公司於108年9月10日收到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發出之律師函,其烏日廠區因占用烏日區中山段617地號國有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並限於函到10日內繳納,逾期則委請律師依法訴追,因而發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之重大事件。

二、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
    該公司ChumpowerHoldingCorp.控股之銓寶(嘉興)主係生產集團內產品零配件,故108年營收僅11,869仟元,定位為集團之零配件後勤支援單位,依該公司之計劃,未來擬將其處分。此外,因預期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流量尚屬充沛,且銓寶公司並未曾有逾期還款之情事,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該公司占用國有土地雖須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計997仟元,惟該補償金計收期間為100年10月至108年8月止,共計7年11個月,每年平均金額僅126仟元,該公司業已於9月23日繳款完畢,並擬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者,繳清歷年補償金方得辦理出租,故該公司無法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此土地,惟該公司已委請代書向國有財產署請具優先使用之相關證明,後續待國有財產署確認佔用範圍後,方得申請之,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補償金計算表,以108年度月補償金計算,每年應支付租金為141仟元,佔108年度稅前損益僅為0.29%,故該事件目前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尚不致有重大不利影響。

三、 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1. 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且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
    該公司109年截至2月底雖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提供背書保證之情事,惟Chumpower(HK)HoldingLimited係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孫公司,該公司亦已通過董事會決議,擬將子公司塞席爾(ChumpowerHoldingCorp.)及其子公司、孫公司一併處分,該處分案應可改善其子公司之營運虧損情形。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該公司雖因占用國有土地須繳納土地補償金997仟元,然因佔用地不影響該公司之生產,且業已完成繳款,後續該公司將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確認該筆土地範圍並申請租用該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