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6條之1規定,適用對象亦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範之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若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辦理,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已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惟未依作業程序辦理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者: 將依具體實際行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訂之。
Read More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確實執行,以驗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子公司管理)遵循情形,不宜在尚未執行任何稽核程序下,
Read More一、概述 (一)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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