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Read More一、人數與資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券交
Read More一、為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於99 年11月24日增訂第14條之6,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權係訂定及定期評估、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83條規定,公司得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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