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董事薪酬係屬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是否應送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或僅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即可?

一、為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於99 年11月24日增訂第14條之6,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權係訂定及定期評估、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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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設置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之身分重疊(董事兼委員會成員),其董事、監察人酬勞應如何分配,獨立董事是否即分配兩倍?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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