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於完成公開發行股票之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之股東,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櫃買中心彙總公告。 二、公司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
Read More所謂股票分戶集中保管,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或受益證券持有人,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以現股或帳簿劃撥方式提交集保公司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欲提領提交之股票時,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分戶保管開戶契約及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委託保管、領回相關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將自己持有該公司記名股票提交給發行公司,而由發行公司彙整送存至集保公司。集保公司於股票核點無誤後,以發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須與集保公司簽訂帳簿劃撥開戶契約,並留存使用印鑑式樣,以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宜;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可向證券商申請,將其於證券商保管帳戶之股票餘額,撥入發行公司之保管帳戶,由發行公司通知集保公司辦理保管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如欲提領已提交集保公司分戶保管之股票,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以現股股票辦理分戶保管者:公開發行公司得憑集保公司掣給之有價證券保管證及原留印鑑式樣向集保公司申請領回;集保公司則以法人董監事代表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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