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簡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有關「7日前通知」之起算日期為何? 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哪些公司須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相關緩衝機制為何?修改章程作業為何?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
Read More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哪些公司須強制設置獨立董事?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
Read More積極資格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依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
Read More獨立董事資格條件 積極資格 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是否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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