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董事會績效評估】問答集

上市公司應自109年起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請問評估期間是108年或109年?

上市公司得依其董事會現況,自行決定董事會及個別董事評鑑之評估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例如,公司於109年進行董事會及個別董事之評鑑時,得選擇評估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起並持續不間斷以一年為期間進行董事會及個別董事之評鑑(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以此類推)。或者,公司亦可選擇於任何時間開始進行董事會及個別董事之評鑑,例如從108年4月至109年4月,次年起並持續不間斷以一年為期間進行董事會及個別董事之評鑑(109年4月至110年4月、110年4月至111年4月,以此類推)。

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有關董事會整體之評鑑係由公司內部單位進行評估或委託外部單位進行評估?

「董事會設置要點」第18條規定:「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是以,有關董事會整體之評鑑應由上市公司每年執行,亦即由公司內部單位進行評估。另依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建議上市公司自行審慎評估其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得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

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並向證交所申報績效評估結果。是否要對功能性委員會進行評鑑?申報內容應包含哪些?

「董事會設置要點」第18條規定:「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是以,上市公司應辦理董事會整體之評鑑,及個別董事之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應依「董事會設置要點」第19條規定之構面辦理前開評鑑,各構面之評估內容得參考「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第六條附表一「董事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評估自評問卷」。又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亦影響董事會功能發揮,是以,除前開評鑑外,亦可考量單獨進行功能性委員會之評鑑,評估內容得參考「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第六條附表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上市公司應依據證交所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自110年起每年第一季前申報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證交所將配合建置電腦資訊系統,正式上線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