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公司依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 點規定擔任之獨立職能監察人是否得被選任為公司之獨立董事?

一、為擴大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參與之基礎並減輕公司尋覓獨立董事人才之困難,金管會已於103年4月1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令規定,如為依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修正前不宜上櫃認定標準第8點規定擔任公司之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者,其曾擔任公司獨立職能監察人之經歷,不視為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不得為公司之監察人之規定。

二、有關上開獨立職能監察人 選任獨立董事之適用情形,舉例如下:

(一)甲係A公司於100年選任之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並無其他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所定獨立性規定之情事,則A公司於103年之股東會中,得選任甲為A公司之 獨立董事。

(二)乙曾於101年間擔任B公司之獨立職能監察人,嗣於102年經B公司股東會選任轉 為一般董事( 或一般監察人 ),則於103年度股東會時,因乙曾於選任前二年擔任公司之董事(或一般監察人),仍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此B公司無法選任乙為B公司之獨立董事 。

(三)丙係C公司於100年選任之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並無其他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所定獨立性規定之情事。C公司之母公司D公司欲於103年之股東會中選任丙為獨立董事,因上開函令放寬之對象僅限於曾擔任公司本身獨立職能監察人者,因丙係擔任D公司之關係企業之獨立職能監察人,仍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故D公司無法選任丙為D公司之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