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案件委託外部專家者,應揭露事項是否有相關規範?

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規定,公開收購進行,公開收購人如委託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金融機構及其他外部專家進行收購專業評估或提供意見,公開收購人須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揭露上開外部專家基本資料(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及詳細委任事項。

二、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及第13條之1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應包括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引用之外部專家意見,包括:

  1. 律師法律意見書。
  2.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由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或由具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會計師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3. 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三、出具上開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