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不履行支付收購對價之民刑事責任為何?

一、有關公開收購人不履行支付收購對價,依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1.  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虛偽或隱匿: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2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4第3項準用第32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公開收購人與相關人員於公開收購說明書為相關記載之說明,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2.  證券詐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收購人違反該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4第3項準用第32條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公開收購人及曾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出具意見之外部專家,須負相關法律責任。至分擔責任比例及如何認定等技術性問題,係由法官依個案情節審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