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係屬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是否應送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或僅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即可?
一、為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於99 年11月24日增訂第14條之6,規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職權係訂定及定期評估、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制度、標準、結構、個別薪資及績效評估,並對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相關議案提出建議並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均為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其目的為協助董事會做出最佳決策,故渠等委員會審議事項均應送董事會決議。另衡酌國內外公司治理實務及上開立法目的,薪資報酬委員會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等事項之專責單位,爰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者, 董事薪資報酬議案如已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通過者,無須再依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得將所提建議逕提董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