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有關「7日前通知」之起算日期為何? 2019-06-032020-12-09 by 投行大叔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7日前通知就是要發出當日不算,開會當日也不算 ,中間間隔日期算足7天。文章導覽董事薪酬係屬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是否應送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或僅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即可?董事會之召集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後至開會前之期間,可否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