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董事會議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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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程序無論是否變動,董事會結束前皆必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主席始可宣佈散會?且董事會議事錄亦須記載「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散會」?

一、 按「董事會應依會議通 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所明定。前揭條文旨在規範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並避免於董事會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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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每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主席由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者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係指會議主席由有召集權人互推1人,抑或由所有董事於有召集權人之中推選1人?

按「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依股東會所獲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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