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召集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後至開會前之期間,可否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
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量報告案尚無涉及表決,影響性較小,亦得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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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酌公司法第204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公司如於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寄發後至開會前之期間,發生緊急情事,急待董事會討論,可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討論。另公司於前揭期間內如有新增之報告案,考量報告案尚無涉及表決,影響性較小,亦得臨時加入議案,併入該次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