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問答集(109年5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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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之法律效果為何?係強制性規範嗎?
證交所103年11月26日函增訂「作業辦法」並自即日起實施,係強制性規範,符合「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範圍之上市公司,均應依照「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不符「作業辦法」之規定者,其處置措施請參酌第12點。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是否可稱作其他名稱,如「永續報告書」或「企業責任報告書」?
由於「作業辦法」係屬強制性規範,為避免混淆與爭議,依照「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申報之報告書,應稱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另為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稱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較具一致性。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需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嗎?
「作業辦法」並未強制規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需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此為公司自治事項,惟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屬非財務資訊,仍需依循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管理;公司管理階層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品質。
第一上市公司需遵循「作業辦法」嗎?
是。「作業辦法」係依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7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依本細則第43條第7項:「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證交所審定,並簽訂上市契約後生效,該公司視為第一上市公司,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有關上市公司之規定。」,爰第一上市公司亦應適用第47條第3項之規定編製及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亦應遵循「作業辦法」。
哪些公司需受「作業辦法」之規範?辦法」之規範?
「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上市公司之範圍。是以,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 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證交所「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
如果107年度財報顯示公司股本達50億,公司需出具106年度還是107年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根據「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若上市公司107年12月31日之股本達50億,則該上市公司應於108年出具107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當年度初次上市掛牌之公司若屬「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範對象,是否仍需依照「作業辦法」規定申報前一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上市未滿一年之公司,得不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舉例說明,若公司於108年5月上市掛牌,108年尚無須申報107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自109年起依據「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及申報108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餐飲收入」之定義為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係為規範非歸類於食品工業,惟其產品或服務與食品工業相近似者,「餐飲收入」係指提供日常消費之食品與飲品服務,或販賣食品與飲品所產生之收入。
若公司產品皆非自行生產,是否亦屬「餐飲收入」之範圍?
公司產品是否歸屬於「餐飲收入」之範圍,請依照每年由簽證會計師出具之「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中,是否區分並紀錄該項產品收入類別為「餐飲收入」之範圍。
公司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時限為何?
依據「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司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申報,但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得延至每年9月30日完成申報:
- 最近一年未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
- 最近一年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
-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意見書者。
所謂「最近一年未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舉例說明,若公司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7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編製及申報,惟該公司並未編製106年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最近一次發布之報告書內容未涵蓋106年),考量其編製經驗,準備時間恐較長,爰依「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延至108年9月30日完成107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編製及申報。
所謂「最近一年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延上例說明,若公司有編製106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報告書內未載明其係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考量轉換編製架構所需時間較長,爰依「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延至9月30日完成申報。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出具意見書者」,係指公司自願(或被強制要求)取得會計師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者。
若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會計師依據AA1000或其他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可否延後至9月30日申報?
否。依據「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者,始得延至9月30日申報。是以,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會計師依據AA1000或其他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仍應依「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於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完成後,應申報於何處?
依據「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完成後應上傳至公司網站,並依限於6月30日(或符合但書規定者得延至9月30日)將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未依「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按時申報之罰則?
依據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款、第六條之規定,上市公司未依證交所「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限申報,或申報內容有錯漏者(包含未依「作業辦法」規定採用GRI準則架構),將處以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證交所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證交所並得函知上開公司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經證交所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證交所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公司應依何種規定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根據「作業辦法」第三條,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目前GRI最新版本為GRI準則,並有正體中文版供參。
集團內之公司可否共同出具一本報告書?
集團內公司各自面臨的經濟、環境與社會面風險均不同,公司應各別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指標揭露之邊界是否有受規範?(例如只針對母公司、特定部門別或地區或合併進行揭露)
邊界是重大主題的衝擊範圍、以及組織涉及哪些衝擊的描述。公司可能經由自身的活動或與其它實體的商業關係而涉及這些衝擊,公司應清楚說明各重大主題之邊界。若相關議題之邊界只包含母公司、特定部門別或地區,公司得說明該主題之邊界後揭露,若相關議題之邊界包含各集團公司且無法區分,公司亦得說明邊界後合併揭露該重大主題。
作業辦法第四條列有各項應加強揭露之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公司是否應揭露GRI準則所有相關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抑或得考量重大性再予以揭露?
作業辦法第四條所列之各項報導要求均為應揭露項目,若評估不適用或無法揭露,應詳細說明原因。
以下以食品工業為例詳細說明:
有關重大主題之揭露,根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50%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顧客健康與安全」、「行銷與標示」、「供應商環境評估」及「供應商社會評估」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惟若公司評估GRI準則所有特定主題準則均不適用時,應詳細說明原因。
有關報導要求之揭露,除至少應揭露「作業辦法」所列示之報導要求,依「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符合GRI準則之核心選項,亦即公司於每個涵蓋特定主題GRI準則之重大主題,每個重大主體中至少一個揭露項目之報導要求須依循GRI準則規定;惟作業辦法第四條各目所列報導要求為應揭露項目,若公司評估不適用,應詳細說明原因。
作業辦法第四條各項報導要求,是否須採用特定計算公式以及衡量單位?
作業辦法第四條所述之各種應揭露之報導要求,公司得評估資訊對利害關係人之重大性與攸關性,自行決定衡量方式,並妥善揭露衡量方法。惟尚須符合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或實務慣用之衡量方法。
「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品與服務類別與百分比」,係僅指相較前期而言有實際改善作為者,或係指組織針對產品與服務在生命週期的健康與安全問題,作出之系統性的努力及其範圍(如組織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4項所訂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所建立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參考GRI準則416之精神,公司應揭露有助於組織對產品或服務在其生命週期中所產生的健康與安全問題,採行系統性作為及其範圍之鑑別說明。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進行的努力,尚不限縮於相較前期而言有改進之項目。公司得針對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進行之評估與改進措施進行整體性之敘述,無須針對以上四項個別揭露。若公司未進行任何評估與改進措施,亦應揭露。
所影響主要產品類別與百分比應如何計算與揭露?
有關所影響主要產品類別與服務百分比,計算方式無硬性規定,得以產線、產能、店面數量、銷售額、銷售量、產品品項或服務類別等方式計算,惟須敘明衡量方法。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應揭露「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所指「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法規」涵蓋範圍為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為我國食品衛生安全之主管機關,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至少包含食藥署所轄各項法律與命令。食藥署均即時更新相關法規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公司得逕至該網站查詢。若公司於國外營運據點有重大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亦應揭露。
公司是否須於報告中揭露所有應遵循之法規(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指導與行政解釋)亦或揭露法律層級即可(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為避免過多資訊使利害關係人失焦,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得揭露母法以及公司評估影響重大之法規命令即可,但仍需敘明法規名稱,不可僅揭露「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等字樣。公司亦得聲明均未有受罰紀錄或均未違反相關法規。
違反法規之定義係僅指經法院判決之事,亦或包含相關主管機關(如衛福部)所作出之結論(如限期改善通知單及罰單等)?
公司若有實際違反法規情事,仍應明確指出違反之特定法規。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則必須揭露,若有尚未判決但評估有重大影響之事件亦應該妥善揭露。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應揭露「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所謂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為何?比率如何計算?
所謂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得參考GRI食品加工業行業揭露-指標FP2,此類標準例如包括公平貿易(WFTO公平貿易標準);有機(IFOAM,國際有機農業聯盟);可持續種植(例如,永續棕櫚油圓桌會議-RSPO、負責任大豆圓桌協會-RTRS);咖啡行業共同準則(C4);雨林聯盟農業認證;海洋管理委員會(MSC);森林管理委員會(FSC)等。品質與管理相關認證(例如ISO22000、HACCP等)非屬產品責任標準,係屬「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應揭露事項,不屬本目要求揭露內容。
所謂「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計算方式無硬性規定,公司得以採購金額或採購量計算(參考GRI食品加工業行業揭露-指標FP2建議依採購量計算),並應敘明衡量方法。所謂「整體」採購,得為公司當年度所有採購金額,或特定重要原物料(不可或缺,或占產品成本比率重大)之總採購量。例如:本年度採購公平貿易咖啡豆占本期進貨金額10%,或占總咖啡豆採購量95%。
若公司無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是否須揭露未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之事實,且須會計師確信?
若公司無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仍須揭露未採購符合國際認可產品責任標準之事實,且依照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須經過會計師確信。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應揭露「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產品之百分比」,何謂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
所謂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不以國外建構之標準為限,包含食品GMP(現改制為TQF)、優良食品CAS、HACCP、BRC、GHP、SQF1000、SQF2000、IFS、GSP、ISO22000等。
若相關標準係以產品進行驗證,而非廠房,得否納入百分比計算?
若相關標準係以產品進行驗證,而非廠房,本目要求之百分比亦得以通過驗證之產品產量除以總產量計算。公司應敘明其衡量方法。若所有產品均非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亦應揭露。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應揭露「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所謂百分比之計算規定為何?稽核項目與結果之揭露規定為何?
稽核之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得採本年度已稽核之供應商數量除以公司建檔管理之供應商數量,或本年度有進行採購行為之供應商中,已經過稽核之百分比。公司應敘明其計算方式。如公司係採輪查方式,仍應依前述方式計算百分比,不得僅說明當年度已100%完成稽核。
所謂稽核項目,應敘述稽核著重之面向,例如產品品質、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尚無須揭露細項稽核指標。稽核結果得以通過稽核之家數或百分比揭露,或說明稽核所發現之缺失。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應揭露:「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所謂法規係指何項法規?若公司未完全符合法規要求,是否可聲稱已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
所謂法規,國內而言為「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若企業於國外營運據點有類似之應遵循法規,亦應揭露。公司應揭露係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若非屬上述辦法要求對象,而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應於報告書內詳述公司之管理制度。為使揭露內容確實,公司應揭露報告年度已進行追溯與追蹤管理之相關之產品,或索引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網站;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得以銷售額、產量、品項等基準計算。公司應敘明其計算方法。
若尚未達到「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標準,則不得聲稱符合我國法規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規定應揭露「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所指「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標準為何?
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之規定辦理。惟公司應揭露係自願或依法規要求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測試項目與結果、實驗室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若公司未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亦應說明原因(例如法規尚未要求,或預計設立完成之時間)。
化學工業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應揭露「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為降低對環境或社會之負面衝擊所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若企業目前尚未建立相關機制應如何揭露?
參考GRI準則308及GRI準則414之精神,公司應揭露可提供有關組織預防與減輕其供應鏈對環境或社會負面衝擊的管理資訊。
若企業目前尚未建立相關機制,應說明其原因、未來規劃期程等,並建議仍應確實訂定改善計畫、達成期限等,以落實推動企業進行相關管理。
金融保險業公司依「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揭露「各經營業務為創造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所設計之產品與服務。」其揭露重點為何?
參考GRI G4金融服務業行業揭露之精神,金融保險業者須敘述哪些金融產品或服務,融入哪些環境面及社會面思維,以及如何透過相關作業流程,促使客戶或其他往來對象達到所訂之合理條件。例如,融資時考量並追蹤該專案對環境之影響、權益投資關注被投資公司之勞動條件等。
本目不強制要求企業揭露相關效益之貨幣價值,鼓勵金融保險業者發想更多具社會或環境效益之產品與服務。
「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其揭露重點為何?
上市公司應揭露:
-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
-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
-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中位數。
- 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前述薪資「中位數」揭露內容得於109年編製108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
本款相關揭露內容得參照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31款,及證交所官網之「上市公司文件下載」區(編號A041)「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申報作業說明及適用問答」。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認定標準為何?
本作業辦法所稱「非擔任主管職務」(即非經理人)之員工,認定方式係依據92.3.27台財證三字第920001301號函令規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據以統計及申報。實務運作上,應與各公司申報內部人(經理人)及股東會年報揭露(經理人)之範圍一致,並於前後期一致採用。
「第一上市公司」需遵循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嗎?
本款規定內容系因聚焦於國內就業市場之員工薪酬,故不強制第一上市公司揭露相關資訊,且財報編製準則對第一上市公司亦無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
非屬「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食品工業及餐飲營收比重大之公司,是否可自願委任會計師以外之專業機構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認、確信或保證?
是。非屬「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其報告書應強制取得會計師意見書之公司,得自願委任會計師以外之專業機構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認、確信或保證,並於6月30日前完成申報。惟僅取得會計師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者,其申報期限得延至9月30日。
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出具意見之會計師,資格有無任何限制?
依會計師法規定,應為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且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者。公司應自行評估會計師是否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獨立性。
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須由該公司之財報簽證會計師擔任嗎?
「作業辦法」並未規定應由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出具意見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認、確信與保證係屬非審計業務,公司應自行評估會計師是否符合會計師法規定及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獨立性。
會計師依據「作業辦法」規定,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出具之意見書,其確信範圍及程度之最低要求為何?
依據「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師對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出具之意見書,確信範圍與程度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出具之確信準則公報第一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規定辦理,且其範圍應至少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報導要求。
是否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相關揭露較佳案例及項目對照表?
參考證交所委託企業永續發展協會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資料請詳公司治理中心網站。
-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較佳揭露案例
-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必要揭露項目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