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或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或現金增資,嗣後如欲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原持有之庫藏股轉讓、轉換者,在配息、配股或計算除息、除權參考價方面有何不同?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5項規定,公司買回之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故上市上櫃公司辦理有償或無償增資配股時,應按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扣減上市上櫃公司依本條第1項規定買回而尚未轉讓之股份,為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購新股權利的發行股份。
二、上市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經向金管會申報(請)增資案同意或核准,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6條等相關規定,公司應在預定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12個營業日向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除權公告。故上市上櫃公司在通知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2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俾確實掌握實際參與股利分派或認購新股權利的發行股份,並據以計算除權交易日之參考價格。
三、上市上櫃公司在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增資時,宜同時決議,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四、又上市上櫃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係以一定盈餘總額配發現金股利,故參與除息之發行股數多寡會影響每股股利分派的金額,並影響除息交易日參考價格之計算。上市上櫃公司在通知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除息交易日公告之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二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俾確實掌握實際參與股利分派的股數及金額,並據以計算除息交易日之參考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