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內部人持股變動事後申報疑義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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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人每月持股變動申報,只須申報上月底持股情形嗎?

內部人除了申報截至上月底持股餘額外,應將上個月股數異動情況,按取得或轉讓之方式(如集中市場取得或轉讓、其他市場取得或轉讓、私募取得或轉讓)分別申報。

上市公司內部人每月持股申報時,是否將買進、賣出股數相減後,以淨額申報?

每月股權申報不得以淨額方式申報,仍須按取得、轉讓股數分別詳細填報。

上市公司內部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持有所屬公司股票,或當月並無取得或轉讓所屬公司股票,還須申報每月持股變動情形嗎?

內部人及其關係人不論是否持有所屬公司股票,或當月持股並無異動,皆須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未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者,股數申報為「0」。

內部人採「信用交易」方式買賣股票時,是否仍須辦理事前、事後申報?

依主管機關86年6月30日(八六)台財證(三)第483166號函,內部人若以信用交易方式買賣所屬公司之股票時,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辦理申報,即融券賣出時應辦理事前申報;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應於次月就買進或賣出之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上市公司減資時,內部人選任時持有股數是否須按減資比例變動?另董監事實際持有股數因公司減資而等比例減少,是否有持股數低於選任時股數二分之一當然解任的問題?

  1. 因選任時持有股數係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名簿所記載的持股數,故嗣後公司減資時,董監事選任時持有股數無須等比例減少,但董監事實際持股數則應按減資比例等比減少。
  2. 另依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因「減資」並非轉讓持股,若董監事在公司減資時尚無其他轉讓行為致使股數減少,則因減資而減少之股數並無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當然解任的適用。

上市公司減資時,內部人持股減少之申報時點?

實務上雖公司於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後即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之實收資本額已減少,考量市場上流通之股數此時仍未依減資比例同步減少,故公司得以嗣後辦理「股票換發基準日」為申報實收資本額、內部人持股等比例減少之異動時點。

上市公司內部人買賣所屬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是否要申報?

內部人買賣可轉債時尚不須申報持股異動資訊,嗣後內部人將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後,次月5日前應將其普通股變動之情況申報於事後申報系統。

上市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於債券持有人申請轉換為普通股或到期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內部人事後申報之「實收資本額」異動時點,應以提出轉換日或股票交付日作為異動時點?又此申報項目之「實收資本額」與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司基本資料中之「實收資本額」有何差別?

  1. 上市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於持有人「申請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股本即已變動,故內部人事後申報之實收資本額,請以所申報異動資料月份之月底公司實收資本額(含已申請轉換之股數)辦理申報。原則上當內部人提出轉換申請日與公司普通股撥付日係於同一月份時,其公司實收資本額並無差異,僅提出轉換日與交付日跨越不同月份時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不同。
  2. 公開資訊觀測站中之「實收資本額」(公司概況→公司基本資料中之實收資本額)係指上市公司已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並申報「股本形成經過」資訊後之資本額資料,與內部人事後申報之「實收資本額」係以申報資料月份月底之公司實收資本額,二者有時效上之落差。

上市公司內部人辦理各種類型之持股異動申報之認定時點為何?

  • 現金增資或庫藏股等須繳納股款者:股款繳納截止日
  • 現金增資催繳期間認股者催繳期:認股繳款截止日
  • 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除權基準日
  • 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
  • 可轉換公司債等可轉換之有價證券: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
  • 行使員工認股權:股票交付日
  • 透過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交易日
  • 非透過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繼承、贈與、私人間讓受):股票過戶日
  • 持股信託移轉/信託轉回(內部人具運用決定權):股票撥付日
  • 未具運用權之信託移轉/信託轉回:股票撥付日
  • 採發行新股之合併或股份轉換:換發新股基準日
  • 未發行新股之合併:合併基準日
  • 公開招募出售(過額配售):股票匯撥日
  • 公開招募出售(發行DR):股票匯撥日
  • 海外存託憑證(DR)兌回原股:股票撥付日
  • 公開:收購應賣股票交割日
  • 私募:股款繳納截止日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償認購):股款繳納截止日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認購):增資基準日

內部人取得公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如何辦理股權申報?

依主管機關102年1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58366號函:

  1. 內部人於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
  2. 內部人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將股票交付信託時,應即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並於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3. 公司於內部人未達成既得條件,自內部人專屬限制專戶收買或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時,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辦理事前申報,並於轉讓之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
  4. 前揭內部人未達成既得條件,經公司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者,該受讓股票之所屬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之特定人。
  5. 公司配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具內部人身分之海外分公司外籍員工時,應配發至該員工之專屬帳戶,嗣後該等股票所衍生之增資認股及配股應比照辦理。

上市公司內部人若同時兼任多種內部人身分(例:除擔任A公司董事外,並兼任A公司總經理),其就任日期應如何申報?

由於內部人在集中市場賣出持股應符合「持有期間」之限制,另依主管機關函令,「持有期間」係指自內部人取得身分之日起6 個月,因此「就任日期」係判斷內部人是否於就任後6個月內在集中市場賣出所屬公司股票之基礎。故內部人雖兼具多種身分,每一身分之「就任日期」宜一致以免因兼具多種內部人身分造成「持有期間」認定之疑義。惟為期資訊完整揭露,請將內部人兼任身分之實際就任日期申報於系統之「身分備註」欄位。

上市公司內部人若同時兼任不同身分(例:總經理兼法人董事代表人),其持股數應如何申報?

內部人兼具不同身分,持股數應申報於內部人本人身分,其餘兼任身分股數則申報為「0」,但「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及「法人代表人分戶保管」之股數,每一身分別均應申報。雖持股數僅申報於內部人本人身分,但公開資訊觀測站就內部人兼任之身分均會揭露完整持股資訊。

上市公司法人代表人的就任日期應如何申報?其選任時持股數如何申報?

法人董監事所指派行使職務之代表人,其就任日期為代表人被指派之日,嗣後有改派時,以新改派之日為就任日期。至選任時持股數,因指派之代表人並未經選任,請申報為「0」。

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經推選為常務董事時,二種身分均須申報嗎?

獨立董事及常務董事雖各有其內部人身分別代碼,但因皆屬董事身分,僅須擇一身分申報以免董事席次虛增1席。由於公司選任獨立董事2席以上者,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法定持股成數,得按原規定調降為8成,故獨立董事兼任常務董事時,宜以獨立董事身分申報,並於身分備註欄註記兼任常務董事。

夫妻都是上市公司內部人「本人」時,(例:總經理之配偶嗣後經選任為董事本人)持股應如何申報?

夫妻同為公司內部人本人時,其為本人及互為配偶之身分均應各別逐一申報。

夫妻各自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皆未逾10%,惟持股合計後超過10%時,是否應列為大股東?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及第3項規定,所稱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因此夫妻持股合計逾10%者,即為公司之大股東。

若上市公司內部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於另一方,其未成年子女仍須辦理股權申報嗎?

依主管機關100年9月26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6222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對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仍應申報該子女之持股異動。

若上市公司內部人在月中解任,次月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事後申報嗎?

次月5日前仍應申報其上月份解任日前之持股異動情形。

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事後申報作業中,公司內部人之就任日期應以「董事會通過日」或「上任日期」辦理申報?

內部人身分於董事會召開當日即生效者,以董事會召開日為就任日期;董事會決議自他日生效者,則以生效日為就任日期。

因公司辦理董監變更登記時並無登記法人董監的代表人,若法人遲未指派代表人,應如何辦理法人代表人之股權申報?

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以代表法人董事或監察人出席董事會,故法人董監應儘速指派代表人,且該法人代表人亦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

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經理人,是否須申報為內部人?子公司經理人調回母公司擔任經理人,其就任日期如何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係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本身,故除金控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規定所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子公司外,一般上市公司無須將其子公司經理人申報為公司之內部人。當子公司經理人調回上市公司擔任經理人時,則以擔任上市公司經理人的生效日期為就任日期。

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長被停權,其職務由金控公司指派代理人執行,該代理人是否亦須辦理持股異動申報?若須申報,其身分別代碼為何?

代理董事長職務之人亦為內部人,應依規辦理持股異動申報,其內部人身分別編碼第一位文字請用Z﹙其他﹚表示,並於身分備註欄註記「代理董事長」;另就停權之董事長因並未解任,仍須依其原申報之董事長身分別辦理申報,並於身分備註欄註記停權中。

上市公司內部人若留職停薪,是否須遵守股權異動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內部人留職停薪,因未解除其職務,內部人身分並未喪失,故仍有證券交易法股權異動相關規範之適用。

新任董事或監察人於過戶閉鎖期內轉讓持股逾選任時持股數二分之一,是否有公司法第197條之適用?

依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規定「⋯當選之董事⋯,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有關「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及「於就任前」轉讓持股,於計算「當選失其效力」成數時,係採累積計算。故新任董事或監察人於過戶閉鎖期內轉讓持股逾二分之一,其當選失其效力。

為何內部人有新就、解任身分異動時,須於事實發生後2日內辦理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

依證交所100年11月22日臺證監字第1000404030號函,為減少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違規情事發生,證交所新增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部分內容,公司應於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之事實發生後2日內,申報相關異動資料。

上市公司每月15日前已申報確認之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資料,申報公告資料是否可再修改?

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故每月15日(含)內部人事後申報上傳期限截止之前,已申報確認之上月份內部人事後申報資料如有錯誤可重新上傳確認,15日以後即不可再行更改。由於上市公司申報確認後資料即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供投資人查閱,請務必審慎申報,以維資料之正確性。

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或解除設定應如何辦理申報?

  1. 不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與代表行使董事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及所代表之法人,其持有之股票辦理設解質時,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由公司於其設解質後5日內,將其設解質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2. 定期申報: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份公司全體內部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質權設定及解除登記」之情形彙整,併同全體內部人股權異動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股票設質之事實發生日在擔任公司內部人之前,就任內部人後是否須補申報?又內部人於質權設定後辦理申報公告,惟嗣後解質時如已不具內部人身分,應如何辦理解質公告?

質設之事實發生在擔任公司內部人之前,就任後無須補辦理設質申報。股票解質時如已不具內部人身分者,亦無須公告解質資訊。

內部人之法人代表人是否亦應申報設質情形?

代表行使董事、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亦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故法人代表人(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設(解)質情形亦應申報。

上市公司內部人未依規辦理事後申報有罰則嗎?

內部人未依規辦理事前、事後股權申報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事後申報規定者,主管機關除依規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以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內部人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