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買回之股份,能否再行賣出?於何種情形應該辦理銷除股份?又事後辦理註銷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另為轉讓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5年內將其轉讓(換)予符合該目的所訂條件之對象,逾期未轉讓(換)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簡言之,公司買回股份,均不得再於市場賣出。【註: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所定轉讓(換)期限,於108年4月18日修正生效以前最長為3年,於108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以後最長為5年。】
二、有關庫藏股辦理註銷登記之程序,依據經濟部89年10月18日經(89)商字第89221704號函釋,證券交易法係公司法之特別法,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之股份應辦理減資之變更登記,係屬法定減資之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另辦理庫藏股註銷登記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請詳該函釋。又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之庫藏股既不得享有股東權利,自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另有關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依經濟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