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需具備什麼資格條件?其進修時數之規定為何?是否為專任?
一、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適任條件及進修時數等規定,應依據金管會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範內部稽核人員為專任,惟其職務代理人尚無專任之規定;若職務代理人由其他部門人員擔任,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迴避對其服務部門進行稽核作業,公司亦可安排代理順位使其迴避利益衝突之稽核案件。
法令依據:
103年10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2號令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