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其董事、監察人是否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相關規定?
一、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及第7項有關董事人數之規定者,公司得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申報書件,檢附同意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承諾書。
二、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同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董事、監察人獨立性之規定者,得檢附同意於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符合前揭規定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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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及第7項有關董事人數之規定者,公司得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申報書件,檢附同意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承諾書。
二、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如尚未符合同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董事、監察人獨立性之規定者,得檢附同意於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符合前揭規定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