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申請

承銷人忙什麼Q&A|公司要上市上櫃,到底標準是什麼?

先前麻吉大哥黃立成的M17順利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雖然最後是因掛牌後乏人問津,沒人交易買賣而訂不出價格,導致上市失敗),但而為何黃立成大哥不留在台灣掛牌,成為名符其實的台灣之光,為台灣資本市場貢獻一份心力,而跑到美國去呢?

那麼先來看一則2018/06/02蘋果新聞楊喻斐記者的報導或許就會明白些。

台灣推多元上市 卻仍留不住M17

台灣政府最近雖力推多元上市計劃,但卻留不住M17這一家新創產業。M17去年原本也考慮在香港或台灣掛牌,但受制於法令,最後還是決定付出高昂成本赴美IPO。
兆豐證券資本市場業務本部副總經理吳明宗表示,台灣的法令規定受限,應該沒無法通過類似M17這種公司掛牌,相信從一開始申請就會遇到很多問題,像是公司業務的合法性、客戶來源、收入來源、稅率問題、經營模式、中長期營運競爭力、成立的時間等

美環境佳但成本高

吳明宗認為,美國是全世界資本市場的指標,加上當地的籌資環境、新創產業接受度、本益比等優勢,不過去美國掛牌要付出的成本也非常高昂,依照發行市值規模大小來看,包括承銷、會計師等花費,從新台幣數億元到數十億元不等。另外,吳明宗表示,台灣政府最近在推的多元上市,主要是納入股本市值大卻沒有獲利的公司,以尖端高科技、生技等個股,並非是納入新創產業。

那麼台灣的上市上櫃法令到底有多嚴呢? 

國內公司申請上市法源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 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 達三千萬股以上。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 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 百分之六以上。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 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 百分之三以上。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 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 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五、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 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財團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實驗室或檢驗 機構檢驗。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獨角獸條款)

一、合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件。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正數。

四、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 二。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獨角獸條款)

一、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件。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三、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 二。

國內公司申請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之條款: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兩千萬 股以上。

二、(刪除)

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 二者。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 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外國發行人(F股、KY股)申請上市法源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

一、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二、申請上市時,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三年以上業務紀錄

三、公司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或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者。

(二)上市時之市值達新臺幣十六億元以上者。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達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及無累積虧損者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

六、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當地主管機關、國際性認證機構或其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認證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七、預計上市掛牌交易之股數應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八、經二家以上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若外國發行人或對其整體營業收入貢獻占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經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科技事業)

一、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

二、申請上市時,申請公司或係屬科技事業之從屬公司應有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之業務紀錄。

三、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或淨值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市值達新臺幣八億元以上者。

四、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其淨值應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五百萬股。

六、預計上市掛牌交易之股數應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七、經二家以上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應符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關於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範以淨值達六億元以上為標準。
第一、二項所稱從屬公司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外國發行人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從屬公司。

二、外國發行人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從屬公司。

三、外國發行人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從屬公司。

四、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之公司。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其市值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獨角獸條款)

一、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目、第五款至第八款條件。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正數。

四、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其市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獨角獸條款)

一、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目、第五款至第八款條件。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三、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適用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條件、依第五項或前項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買賣有價證券數量,乘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亦達其申請上市之市值標準者,方同意其股票上市。
但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買賣者,不適用之。
外國發行人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者,其合併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百分之七十以上應來自從屬公司。

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五百萬股以上者,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

二、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且財務要求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獲利能力」標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稅前淨利占股本之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得低於新     臺幣四百萬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2.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3.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者。

(二)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同時符合:(獨角獸條款)

1.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且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主要業務之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較前一個會計年度成長。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淨流入。

三、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

四、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將其持股總額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就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之有關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五、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六、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七、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但主辦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發行人應由新任之主辦推薦證券商進行輔導,且再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滿六個月以上,得提出上櫃之申請。

八、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九、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十、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十一、上櫃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本條所稱淨值及稅前淨利,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

基本上沒有獲利,股本又小的公司,就是直接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