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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期間與股東會日期相近,應於何時向股東會報告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7項之規定,公司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二、前揭報告非屬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範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亦即公司如未於股東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尚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報告。

三、範例說明:

  1. 於召開股東會當日,公司買回股份已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即應於該次股東會報告。例如公司預定於100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14日期間第1次買回股份1,000仟股,100年6月14日買回股份期間屆滿,公司於100年6月20日召開股東會,則應於該次股東會報告第1次買回股份之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
  2. 於召開股東會當日,公司買回股份尚未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應於下次股東會報告。例如公司預定於100年5月15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間第1次買回股份1,000仟股,並於100年6月20日召開股東會,因公司買回股份尚未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則應於下次股東會報告第1次買回股份之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又公司如已於100年6月20日股東會中報告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期間及數量等事項,仍應於下次股東會報告第1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