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或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者,轉讓﹙換﹚時是否須申請場外交易才能過戶?

一、依據金管會98年12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4073號函釋示,自99年1月5日起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所定之轉讓員工辦法辦理轉讓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員工作業,不受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二、據上,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料後,即可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收足股款聲明書、銀行餘額證明及公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等相關資料逕向集保公司辦理過戶,無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備查場外交易。

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情事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所需之股票來源者,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發行數量已確定,並已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禁止場外交易規定之限制;故員工執行轉換權利時,得直接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