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以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如該有價證券屬依法令規定僑外資、陸資禁止或限制投資之特定產業股權,應注意事項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加強揭露內容為何?
一、公開收購人如擬以法令規範僑外資、陸資禁止或限制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時,宜審慎檢視法令限制並評估以該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之妥適性。
二、公開收購人如以禁止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收購有價證券種類」關於應賣人條件限制中,載明公開收購人不接受被收購公司之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並於「參與應賣之風險」中載明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之股份,將有不予受理應賣之風險,以避免僑外資、陸資以被收購公司股東身分應賣後,間接取得禁止投資特定產業之股權。
三、公開收購人如以限制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為避免僑外資、陸資以被收購公司股東身分應賣後,所取得對價之有價證券超過法定投資上限,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載明本次公開收購得否接受被收購公司之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並加強揭露下列事項:
- 如不接受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收購有價證券種類」關於應賣人條件限制中,載明公開收購人不接受被收購公司之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並於「參與應賣之風險」中載明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之股份,將有不予受理應賣之風險。
- 如接受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條件」之「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中載明該有價證券目前僑外資或陸資持股比率,及本次公開收購得接受被收購公司之僑外資、陸資股東參與應賣比例與分配方式。並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參與應賣之風險」中載明因法令規定之法定比例上限致應賣股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