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期間,是否得變更收購條件?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1.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2.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3.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違反上開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