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案件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應揭露事項是否有相關規範?
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公開收購人應出具承諾書(承諾依公開收購要約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並願負違約賠償責任)併同公告。
二、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公開收購人之資金如係多層次投資架構取得,應詳細說明包括本次收購之投資架構、各層次投資人背景(含股東及董事資料)、各層公司資本之合理性、最終投資資金來源及相關資金安排等重要資訊。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與任何人有任何協議(如:框架協議書、股份認購協議書、融資合約)或約定者,應將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作為附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公告。
三、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後段規定,公開收購人如為公司且以公司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對價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告前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為準,按償債能力、現金流量及獲利能力等分析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